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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买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咨询服务至上「广州合拓」伤心的情歌
2023-12-08 22:23  浏览:28
3分钟前 海珠区买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咨询服务至上「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二手房买家超期未取得同贷书,要如何赔偿卖家?

张静律师解答:如买家迟延取得同贷书,且在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一般10-15天,期间支付逾期违约金,但卖家仍不能解除合同)仍未取得,则卖家可以解除合同。但违约金如约定过高的,法z院一般都会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房价10个点(87万),终法z院认为没收定金30万已足以弥补卖家损失,于是将违约金降至30万,刚好抵扣定金,互不找补。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张买家是否应向梁卖家支付违约金及如何支付的问题。如前所述,张买家逾期支付首期款已超过十日,依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梁卖家有权要求张买家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标准,虽然合同约定以成交价10%的标准计算,但从本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从合同履行伊始,便出现张买家因资金问题而无法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梁卖家在明知该情况下仍选择对此作出适度容忍,并与张买家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长履行期限,张买家亦有通过变更申请按揭贷z款人、申请信用贷z款等途径筹金,故张买家并不存在恶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本院据实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30万元。因梁卖家表示同意将其已收取的定金与违约金一并处理,两项抵消后,梁卖家无需再向张买家返还定金30万元,张买家亦无需另行向梁卖家支付违约金。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付款的同时过户,都抗辩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法z院会问买家是否愿意支付剩余房款,如买家愿意就会判z决一方付款,一方过户。部分卖家明明是自己不想卖房了,却说是卖家不肯付款所以自己才不卖房。此种抗辩显然到了法庭上是行不通的。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三十六条: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人以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抗辩,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者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的,人民z法z院可以向出卖人释明反诉请求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出卖人不提起反诉且合同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可以作出同时履行判z决,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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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购房资格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法过户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没有购房资格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导致无法过户构成根本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在限购政策出台后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以不知道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法z院就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要担责。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林卖家认为何买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何买家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何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属于政策原因导致,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广州市现行购房政策于2017年3月17日出台,对购房者的条件予以调整,其中对于外市户籍人员规定应当在广州连续缴税满5年才能购买市区房屋。上述新政规定已向社会公示,当事人在出售或购买限购范围内的房屋时,应当了解是否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6月5日,此时上述限购新政已经施行数月,何买家在签订合同时即不符合购房资格条件,不属于因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相反,何买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应当保证自己符合限购政策,至少在合同约定交易期限前应当符合政策规定,根据何买家的缴税年限,其在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限购政策,至本案辩论阶段结束前,何买家仍不符合现行购房政策,同时,何买家在购买房屋后因离婚纠纷一直未能确定终合同履行主体,故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责任在于何买家。因此,林卖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何买家同意解除合同,故对于林卖家要求解除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z院予以支持。双方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属于按照行政管理要求签订的网签合同,因双方上述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故《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手续亦应当予以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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