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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壁厚测定
壁厚测定,一般采用超声测厚方法。测定位置应当具有代表性,并应有足够的壁厚测数。壁厚测定应当绘制测简图,图中应当标注测位置和记录测定的壁厚值。测位置选择和抽查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测的位置,重点选择易受腐蚀、冲蚀,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积液、磨损部位,超声导波检测、电磁检测以及其他方法检查发现的部位支管连接部位等;
(2)弯头(弯管)、三通和异径管等的测定抽检比例GC1级的≥30%,GC2级的≥20%,GC3级的≥10%;每个被抽查的管道组件,测定位置一般不得小于3处;被抽查管道组件与直管段相连的焊接接头直管段一侧的测定位置一般不得少于3处;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其余直管段进行壁厚测定抽查;
(3)在检验中,发现管道壁厚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在壁厚异常部位附近增加测点,并且确定壁厚异常区域,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整条管线测定的抽查比例;
(4)采用长距离超声导波、电磁等方法进行检测时,可以仅抽查信号异常处的管道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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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
2.1 一般要求
定期检验一般在管道停止运行期间进行。当管道运行条件不影响检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时,也可以基于管道的损伤模式和风险水平,结合管道的使用情况制定检验策略,在运行状态下实施检验。
2.2 检验方案制定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管道,检验机构应当就其检验方案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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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管道年度检查项目与要求宏观检查
(1)泄漏检查,主要检查管道穿、跨越段、阀门、阀井、法兰、凝水缸、补偿器、调压器、套管等组成件,铸铁管连接接口、非金属管道熔接接口(含钢塑转换接口)的泄漏情况(对管道采用相应的泄漏检测仪进行泄漏点检测或者地面钻孔检测,必要时对燃气可能泄漏扩散到的地沟、窖井、地下建(构)筑物内进行检查:对次高压燃气压力管道,必要时可以采用声学泄漏检测方法进行远距离泄漏检测):
(2)位置与走向检查
(3)地面标志检查:
(4)管道沿线地表环境调查,主要检查管道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者管道的净距占压状况、管道、土壤扰动情况等;
(5)穿、跨越管段检查,主要检查穿越管道锚固墩、套管检查孔的完好情况以及河流冲刷侵蚀情况,跨越管道防腐(保温)层、补偿器完好情况,吊索、支架、管子墩架的变形、腐蚀情况;
(6)凝水缸检查,主要检查定期排放积水情况,护盖、排水装置的泄漏、腐蚀和堵塞情况;
(7)阀门、法兰、补偿器等管道元件的检查:
(8) 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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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检验。新建管道的检验时间:GB1-III级次髙压燃气管道,应当结合检验结果和合于使用评价结果,确定管道下一次检验日期,其检验周期不能大于8年,并且长不能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除GB1-III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外的其他管道,应当结合检验结果确定管道下一检验日期,其检验周期不能大于12年。以PE管或者铸铁管为管道材料的管道金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对于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风险值较低的管道,经使用单位中请,负责使用登记的部门同意, 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检验之后的检验周期:GB1-IV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V 级和 GB1-VI级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明确许用参数、下次检验日期等。GB1-III级次高压燃气管道,除岀具检验报告外,还应当由合于使用评价人员 根据检验报告和所进行的合于使用评价项目,及时出具合于使用评价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许用参数、下次检验日期等。承担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其中高压燃气管道的,检验应当由具有长输(油气)管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