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一个遗憾的股权分配比例
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公司股权比例非常重要,团队的大风险,可能在于各创始人之间经营理念不合,财务不透明,投入和产出不相匹配等。因此一个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A、B、C,三位大学同学于2017年9月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三人约定,股权各占三分之一,即各占33.33%。为注册方便,确定股权比例,A出资34万元、占34%,B和C各出资33万元、占33%;A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创业之初,三人齐心合力,公司顺速发展。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A与B、C经营理念不合;同时财务由A掌控,财务不透明。为此,A与B、C经常发生冲突,导致公司业绩下滑。于是,B和C谋划换掉A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但二人发现,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而按《公》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和C的股权合计占66%,未到达“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也就是说,A不同意,法定代表人就更换不了。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这家公司的股权比例分配存在一定的缺陷。作为股东,要想保证安全,至少持有34%的股权。有了这个34%,其他股东就不会超过三分之二。在关乎生死存亡的重大决策面前,你有一票否决权。
相关链接:《公》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总公司将资产划拨给分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什么情况下资产转移涉税,什么情况下不涉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因此,只要总分公司之间不发生开票或者收款行为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