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于2021年7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211857号),并于2021年8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857号)。
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1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211857号),中国证监会决定中止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查。
在满足提交恢复审查申请的条件后,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审查。
2021年9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211857号),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