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6 证券简称:中英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1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28号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卫忠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1,70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70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5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7%。
展开全文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70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7143%;反对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2857%;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41,70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7143%;反对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2857%;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秦桂森律师、罗端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英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9月7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7日在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2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律师、罗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2021年8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安排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7日在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2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41,703,800股。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人,代表股份500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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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章)
负责人:李 强 经办律师:秦桂森
经办律师:罗 端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