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2日在公司内部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具体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技术核心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子公司负责人,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