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在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外,同时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4日至9月13日。
在上述公示期内,公司员工未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提出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 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经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新事业部关键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