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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微信怎么发状态
2023-10-02 10:34  浏览: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1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2、2021年5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彭海雷先生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62.36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号(证券账户号:B882395743),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9 月30 日完成注销,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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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之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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