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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什么叫软件
2023-10-02 20:27  浏览:35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

内容提要

近日,财税[2021]29号文(以下简称“29号文”,即《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发布。

29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同时,《平潭目录》范围进一步扩大,涵盖了以下六个产业中的146个项目:

► 高技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等)

展开全文

► 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业、商贸服务业等)

► 农业及海洋产业

► 生态环保业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旅游业

值得注意的是,《平潭目录》中新增了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运营、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研发与服务等内容,以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除此以外,《平潭目录》中还包括两个独特的项目,即对台多式联运业务,以及对台物流枢纽建设与运营。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平潭目录》规定的要求难以界定的,可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下级机关征求意见。

29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内容提要

根据财税[2019]31号文(以下简称“31号文”,即《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等紧缺人才(以下简称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负担差额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的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粤港澳大湾区九个城市(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等)的相关政府部门应每年发布相关指引,以便利该项财政补贴的申报。

根据深圳市相关政府部门于2021年8月2日发布的《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深圳指南》”),该项财政补贴申请流程如下:

►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申报人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补贴申请,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提交相关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工作单位审核。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1年9月30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申报人以2020年个人劳务申报,可以自己在网上完成申请。

但是,由于符合条件的收入范围还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等,符合条件且获得上述收入的人才,若在2020年没有工资收入,应向有关部门确认是否需要通过相关申请单位申报(如稿酬所得的支付方等)。

此外,粤港澳大湾区中的多个城市,如广州、佛山、江门等亦发布了2020年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指南。由于各地申请截止日期和详细的申请流程可能有所不同,申请人应查询其工作以及纳税地的指南(其应满足当地最低工作天数要求等,如《深圳指南》规定申请人2020年在深圳市工作天数累计应满90天),以确保及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应参阅当地政策以了解更多详情,以保证其符合申请的资格。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58号)

内容提要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58号(以下简称“58号公告”),公布了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58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

  •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58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包括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天津、重庆等地在内的其他省份、直辖市也于近期发布了相关实施办法。鉴于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不同的契税税率等,请阅读当地规定并敬请留意其他各地的最新发展。

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54号)

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68号)

内容提要

2021年6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税管函[2021]54号文(以下简称“54号文”),就落实财关税[2021]26号文(以下简称“26号文”,即《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关于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明确了以下相关问题:

审核程序

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进口26号文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商品的,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对于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的,由该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所依托的单位,向依托单位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情况变更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部门负责核定该单位变更后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函告海关。

退税申报

在2021年1月1日至相应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期间申报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和自用科普用品,已缴纳的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可准予退还。

后续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进口单位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和自用科普用品,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此外,海关总署于2021年7月6日发布了税管函[2021]68号文(以下简称“68号文”),就落实财关税[2021]23号文(以下简称“23号文”,即《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的税收政策明确了以下相关问题:

审核程序

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进口免税商品清单内所列商品,应向其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主管海关审核确认有关进口单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免税资格时,应区分进口单位类型根据相应要求进行审核。主管海关根据进口商品类型,分别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情况变更

23号文所列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核定该单位变更后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函告海关。

后续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进口单位免税进口用品,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相关各方可参阅54号文和68号文以了解更多详情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1031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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