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5版)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国盛集团与海通证券在经营决策时为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国盛集团对海通证券的经营与决策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国盛集团持有大基金二期7.35%的份额,大基金二期的股权较为分散,任一单一股东无法对大基金二期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国盛集团对大基金二期的经营与决策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大基金二期参与东芯股份IPO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之“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大基金二期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大基金二期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大基金二期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大基金二期的财务报表,大基金二期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限售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基金二期已出具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与大基金二期已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3、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亨通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亨通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亨通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认为,亨通投资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亨通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www.gsxt.gov.cn)进行了查询,并经亨通投资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亨通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展开全文■
亨通投资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崔根良先生持有亨通集团58.70%的股权,崔巍先生持有亨通集团41.30%的股权,崔根良先生与崔巍先生系父子关系,因此,崔根良先生为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崔根良先生为亨通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亨通集团是中国光纤光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金融投资等领域的国家创新型企业,拥有全资及控股公司70余家(其中三家在境内外上市),是全球光通信与能源互联系统集成商与网络服务商,全球光纤通信前三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企百强。
亨通集团已在5G通讯设备、高端智能制造、光模块、光电芯片等领域进行了深入布局。拥有全球领先的光纤通信(光棒-光纤-光缆-光器件-光网络)、量子保密通信全产业链、5G基站、微基站方面的技术和太赫兹通信技术储备,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光纤拉丝、光纤预制棒、半导体石英器件、100G/400G硅光芯片及模块、超大长度海光缆技术、海洋观测网技术、量子保密技术、光纤传感技术等。截至2020年末,亨通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为769亿元,营业收入457亿元,净利润13亿元。因此亨通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亨通投资作为亨通集团全资子公司,专注于亨通集团上下游产业链的延伸,积极推动亨通集团产业布局及转型。同时专注于国外内市场投资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潜力的企业,始终追求长期价值投资,与企业保持长期健康的合作关系。
根据亨通集团和亨通投资出具的承诺函:
1)亨通投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亨通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3)亨通投资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作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根据发行人与亨通集团和亨通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在5G通讯设备所涉及半导体领域,亨通投资的控股股东亨通集团作为5G领域的先行者,在5G基站、通讯材料等方面有较为深厚的技术储备,未来将与东芯半导体共同推动在5G基站相关半导体领域的开发,提升双方在5G基站领域的领先地位;
2)在物联网设备、装备存储芯片领域,亨通集团下设了智能装备制造及研发的创新公司亨通智能,在国内光纤装备物联网研发上保持领先地位;同时亨通投资已投项目包括了智能机器人设备制造公司东莞大研、扫地机器人核心芯片研发公司珠海一微等高新技术企业。亨通投资未来将协同集团内外部被投企业与东芯半导体的合作,在智能制造、家用智能设备等方面全面发力,拓展东芯半导体产品线,与亨通投资关联企业一同发展;
3)在光通讯传输领域,亨通集团作为光通讯传输领域全球前三的公司,旗下亨通光电深耕通讯传输领域近30年,在光纤光网、宽带接入、无源光网络(PON)等领域的技术上均有技术积累。东芯半导体作为存储芯片领域的创新型企业,亨通集团拟就PON领域的芯片的开发和东芯半导体合作,加强双方的光通讯传输领域的技术能力。
综上,本所认为,亨通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亨通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亨通投资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亨通投资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经本所律师核查亨通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亨通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限售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亨通投资已出具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与亨通投资已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4、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本所律师查阅了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 cn )进行了查询。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富诚海富通东芯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11,056,244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20,1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富诚海富通东芯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7月21日
募集资金规模:20,100.00万元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SSB253,备案日期为2021年7月2日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共14人参与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20,100.0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20,100.00万元。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1年11月29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且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2)董事会决议
2021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3)设立情况
本次战略配售共设立1个专项资管计划: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已于2021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4)实际支配主体
本所律师查阅了东芯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资管”)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员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本所认为,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富诚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属于《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富诚资管的承诺,其通过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7)限售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富诚资管已出具承诺,其通过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与富诚资管已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5、海通创投
(1)基本情况
根据海通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通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创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通证券持有海通创投100%的股权,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4月7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一批)》,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海通创投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所认为,海通创投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海通创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www.gsxt.gov.cn)进行了查询,并经海通创投确认,海通证券持有海通创投100%的股权,为海通创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海通创投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创投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创投已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承销指引》第六条及《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承销指引》第十九条及《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共有5名战略投资者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316.8732万股,符合《承销指引》、《实施办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签署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海通创投已承诺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上汽集团、大基金二期及亨通投资已承诺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承销指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上述标准并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应承诺,该等战略投资者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承销指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和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承销指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韩嘉文
孟繁锋 汪靖卓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