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2日下午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名,代表股份2,338,246,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75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2,262,490,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名,代表股份75,756,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3%。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9名,代表股份79,578,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因公出差,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南京宁渌建设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7,222,6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6%;反对11,023,5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554,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475%;反对11,023,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