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4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17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虢晓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323,3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4781%。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1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230,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431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8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62%。
展开全文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9%;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35,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746%;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080%;弃权35,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17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冉瞳、马睿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708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7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虢晓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323,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78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23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31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8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5,1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7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2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9%;反对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弃权3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46%;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080%;弃权35,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7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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