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1年12月17日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9:15至15:00。
3、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509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家新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1,195,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82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90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所持(代表)股份数7,68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4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展开全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8,736,9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85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88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58,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6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1%。
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林金桐以通讯方式参会,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刘伟律师、林昕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关于政府回购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0,767,6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3%;
反对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60%;
反对4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0,767,6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3%;
反对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60%;
反对4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林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