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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大卫王的故事
2023-10-16 10:28  浏览:32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内部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股份授予)》,并在公司布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1 年 12月 1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通讯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预留股份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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