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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yellow中文歌词
2023-10-18 20:24  浏览: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73,529,41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4.76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96.3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688,084.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4,311,911.64元。募集资金已由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汇入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募集资金验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2月9日出具了《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529,411.00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3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本次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喜年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21年12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本次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待专项资金注入后,再另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使用以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公告为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建投。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公司与开户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和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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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永丰、包桉泰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及/邮件的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开户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开户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中信建投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续享有。

9、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建投、开户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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