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2-001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2年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点45分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 19 号楼保利国际广场 T1-2703A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陆璐女士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201,25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959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201,22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9555%。
展开全文(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1,22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1,22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9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6%;反对27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2738%;反对2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81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4%。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98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5%;反对2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5%;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2657%;反对2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158%;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1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陈宗尧律师和马宏继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下午14:45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 19 号楼保利国际广场 T1-2703A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2项议案,为《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1年12月31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01,22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55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22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59%。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98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6%;反对27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5%;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738%;反对2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17%;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4%。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98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5%;反对24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5%;弃权3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657%;反对2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58%;弃权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5%。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陈宗尧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马宏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