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磐信(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磐信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454,2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6%。公司股东宁波睿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睿道”)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1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5%。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且于2022年1月1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股东磐信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735,218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股东磐信投资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减持特别规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因资金安排需要,公司股东宁波睿道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947,04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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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大股东在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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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磐信投资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展开全文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宁波睿道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上交所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资金安排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