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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洗手间英文
2023-10-21 10:26  浏览:41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0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层818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朱鹤新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行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曹国强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本行在任监事7人,出席6人,李刚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本行董事会秘书张青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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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金融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中信银行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总额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 关于选举执行董事的议案

5、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4、5的子议案涉及相关候选人均当选。

2、 议案1、2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冬梅、傅卓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及傅卓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相关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2-00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22年1月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2年1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曹国强董事因公务委托方合英副董事长代为出席并表决,黄芳、王彦康、何操、陈丽华、钱军等5名董事以电话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朱鹤新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2年度审计计划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存量理财业务“一行一策”个案处置资产明细》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1. 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朱鹤新董事长、方合英副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6票。

表决结果: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黄芳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8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五、审议通过《关于总行部分部门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程普升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业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是本行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注册资本为20,531,147.63590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鹤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82,554.67亿元人民币,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5,153.5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689.3亿元人民币。

2. 中信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信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欣港路8号1幢1号,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志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销;代驾服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礼仪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业机械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船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娱乐船和运动船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玩具销售;报关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二手车经纪;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广告发布;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0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6.87亿元人民币,2021年1-10月实现营业收入4.77亿元人民币,因平行进口车国六环保信息公开政策迟迟未落地,平行进口车业务受影响较大,净利润为-0.23亿元人民币。

3. 信弘智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信弘智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0%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何红芳。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559(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钧。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医用软件服务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集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太阳能发电;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消防器材、电气机械、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空调制冷设备、专用设备、通用设备、金属制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货物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力供应。(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力供应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385.13万元人民币,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505.08万元人民币,净利润87.09万元人民币。

4.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0层,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智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对外资向内地各省市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承担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业务,按照项目公司原则通过土地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土地可准予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许可经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

截至2021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419.74亿元人民币,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41.2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37.23亿元人民币。

5.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黄伟。公司注册资本为3.77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限批发,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海水养殖及海产品的深加工,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煤炭、焦炭、橡胶及橡胶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矿产品(不含专控)、饲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汽车配件、化学纤维及制品、纺织品、石材、油脂、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原料油、日用百货的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公司总资产1,881.80亿元人民币,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376.5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7.98亿元人民币。

6.舟山市定海绿城合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绿城合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舟山合鸿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文化路105-13号,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毛岳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经营管理;房地产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1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2.33亿元人民币,因项目尚处于开发阶段,2021年1-11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为零。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8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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