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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1 20:24  浏览:23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20日发出,于2022年1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电话会议及书面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不足公司章程期限要求的议案》

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6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105人调整为1,099人,前述6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均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Wei-jin Dai(戴伟进)、施文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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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月2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9元/股,向1,099名激励对象34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Wei-jin Dai(戴伟进)、施文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20日发出,会议于2022 年1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电话会议及书面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 ZhiWei Wang(王志伟)主持。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时间不足公司章程期限要求的议案》

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一致认可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1,105人调整为1,099人,前述6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401.25万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43万股保持不变,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并同意以3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99名激励对象授予34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月21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43万股,约占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516.8791万股的0.69%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3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99名激励对象授予343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08)。

4、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1月2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0)。

6、2022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6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105人调整为1,099人,前述6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均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3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99名激励对象授予343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同意以人民币3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99名激励对象授予343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月21日

2、授予数量:343万股,约占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516.8791万股的0.69%

3、授予人数:1,099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3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除6名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3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099名激励对象授予343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汪志伟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汪志伟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1月21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34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3.65元/股(2022年1月21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5.4149%、39.3321%、38.1570%(采用申万-半导体指数截至2022年1月21日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采用公司截至2022年1月21日最近1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343万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芯源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1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08)。

(四)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年1月2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0)。

(六)2022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6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105人调整为1,099人,前述6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均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105人调整为1,099人,前述6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龄、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均保持不变。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1,105人调整为1,099人,前述6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401.25万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43万股保持不变,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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