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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鲁豫有约 郭晓冬
2023-10-23 00:27  浏览: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159,02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1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59号)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特”)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0,000股,并于2019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1,95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5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3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为450,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8名股东,分别为阮洪良、阮泽云、姜瑾华、赵晓非、陶虹强、陶宏珠、姜瑾兰、诸海鸥。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59,02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3.99%,将于2022年2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9年2月15日,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95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5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3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为450,000,000股。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数量发生如下变化:

(一)部分股东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

2020年2月17日,魏叶忠,沈其甫,韦志明,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潘荣观,郑永,孙利忠共9名股东锁定期为12个月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190,980,000股上市流通。前述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的股份总数无变化,仍为1,95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340,980,000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159,020,000股,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为450,000,000股。

(二)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2020年8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8月11日,授予价格为6.23元/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15名,授予数量为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工作,公司的股份总数由本次授予前的1,950,000,000股增加至1,954,6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340,980,000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163,620,000股,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为450,0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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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48号《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18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545,147股,于2021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1,954,600,000股增加至2,039,145,147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340,980,000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1,248,165,147,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为450,000,000股。

(四)公司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转股与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4号《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发行人民币1,45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福莱转债”,债券代码“113035”),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7号文同意,“福莱转债”于2020年6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自2020年12月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因在转股期内触发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前赎回“福莱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福莱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福莱转债”全部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1年1月29日)收市后,累计面值人民币1,447,297,000.00元“福莱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107,048,107股,公司股份总数由2,039,145,147股增加至2,146,193,25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448,028,107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248,165,147股,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为450,000,000股。

(五)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

2021年7月19日,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18名合格投资者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共计84,545,147股。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份总数保持不变,仍为2,146,193,25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532,573,254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163,620,000股,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为450,000,000股。

(六)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

2021年5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5月25日为授予日,以14.2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2021年7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70万股,公司股份总数由2,146,193,254股变更为2,146,893,25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532,573,254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164,320,000股,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为450,000,000股。

(七)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限售股上市流通

2021年8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920,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后,公司股份总数保持不变,仍为2,146,893,25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533,493,254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163,400,000股,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为450,000,000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情况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总经理阮洪良,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姜瑾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总经理赵晓非就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总经理阮洪良,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会秘书阮泽云,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姜瑾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副总经理赵晓非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以确保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②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股份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③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④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第③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⑤本人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洪良之表弟陶虹强、表妹陶宏珠、外甥诸海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瑾华之妹姜瑾兰就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阮洪良之表弟陶虹强、表妹陶宏珠、外甥诸海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瑾华之妹姜瑾兰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①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福莱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则以及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福莱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159,02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15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注:1、上述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形成。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实际减持股份时除需遵守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及减持承诺外,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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