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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的三大基本特点佛狸是什么意思
2023-10-28 01:28  浏览:36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决策程序,控制证券投资风险,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证券投资包括境内外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 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 的原则,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在保持主营业务正常经 营的前提下,方可利用自有资金对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 批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及《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等相关规定的投资权限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不含),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内,任意时点用于 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额度,在该额度内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可循环使用。 第八条 公司若计划12个月内累计买入(或卖出)单一股票达到或超过新 台币三亿元,需要事前经董事会核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后方可购买,买入(或 卖出)金额需要分别累计计算。 第九条 公司若12个月内累计买入(或卖出)单一股票未超过新台币三亿 元(不含),需经董事会事后追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需根据相关规定经有权机构或人员审批,投资 额度在审批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第十一条 公司组建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 并配备专职证券投资人员,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包括证券投资方案的制定、 证券投资方案的风险评估以及执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 理。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 面检查。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将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账户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含控股子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上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 券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负责开立证券投资账户,开立的投资 账户需在财务部门备案,并由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对证券投资, 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专职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立、互相 制约,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与财务部 门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等)可委托银行、证券公 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管理,也可由本公司指定专人自行管理。除无记 名证券类资产外,公司购入的证券类资产应登记于公司名下或存储于公司的账户 中。 第十五条 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保管;在银 行开设的账户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 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财务总监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 行操作,如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审批程序重 新进行报批。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应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利用 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和买卖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必要时 应考虑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 第二十条 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10%时,公司证券投资专 业团队须立即报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25%时,须报告证 券投资业务负责人,讨论决定是否止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证券投资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 目,做好资金使用的帐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 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 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规定,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 罚款、没收不当得利或违法所得等处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 赔偿损失,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 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 履行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六章 会计处理及日常报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收盘后,负责证券投资具体运作的证券投资人员 应将每日交易明细发送至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由财务部根据交易明细定期编制变动明细表、交易金融资产 按月汇总评价。 第三十条 财务部在打款、购买(申购)、出售(赎回)时以及在会计期末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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